司法會計的理論與實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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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卓越生產運營總監(jiān)高級研修班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司法會計的理論與實務(ppt)
司法會計的理論與實務
2004年版
證明標準

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
民事案件:優(yōu)勢證據;
行政案件:介于二者之間
司法會計: 法律與會計的界限在哪里?

會計師應當學點證據規(guī)則;
律師應當學點會計。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凈值理論和支出理論是目前國外經濟犯罪案件中使用頻率最高的兩種法務會計方法。本文通過對這兩種方法的分析將會發(fā)現,法律的公平觀念是非常直白、常識化的。復雜的會計學邏輯和假設在這里似乎變得并不重要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凈值理論。法務會計上的凈值理論最早來源于美國國內稅務署。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61條,所有納稅為應當報告所有的納稅收益。當納稅為沒有報告所有的稅收收益時,國內稅務署采用凈值法來確認未報告稅收收益的數量。凈值法對于那些聚斂大量錢財的有產者來說是適用的,而對于那些無產者或者將所有收入都花掉的為來說是不適用的。國會1970年立法將凈值法擴充到有組織犯罪領域。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凈值法不是一種會計方法,而是通過間接證據得到的一種證明方法。國內稅務署試圖通過資產減負債的公式來確定一個“開放的凈值”。這樣就提高了調查期納稅人后續(xù)年份的凈值。納稅人的未扣除個為支出減去非應稅收入被加到每年凈值的增長中去。這個數據將被用來與報告收益進行比較,二者之間將被認定為非報告收益。下表可能用來說明這個理論: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第一年 第二年

資產 資產
減:負債 減:負債
等于:凈值 等于:凈值
減:第一年凈值
等于:凈值增長
加:不可扣除的費用
減:免稅收入
等于:校正后的應稅收入
減去:報告的應稅收入
等于:未報告應稅收入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凈值法修正后用于犯罪調查。二者基本理論一致,但是目標不同。犯罪領域的運用是確定非法收入的數量。與稅法中關于凈值的定義一致,犯罪領域中的凈值法也是用資產減債務。它證明每一后續(xù)年度的凈值增加。被調查為的個人支出將被加到每一后續(xù)年度凈值的增加中去。從而得出一個總收益。合法收益將從中減除,以確定非法收益的數量。下表展示了這個理論: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與凈值理論相對應,另一個法務會計中重要的理論叫支出理論。該理論最早也來自美國國內稅務署,目的是為了確定未申報應稅收入。支出理論不適合于那些聚斂資產的納稅人,而適合于那些將其收入全部用來“瀟灑”的納稅人。本方法經1970年美國國會立法,推廣到有組織犯罪領域。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支出法同樣是一種通過間接證據進行的證明方法。國內稅務署通過確定總支出,減去總的免稅部分,得到一個調整后的總收入。免稅和明細的扣除額被減掉后,就得到了校正過的應納稅收入。這個數據與報告應稅收益比較,二者的差額將被定義為未報告應納稅收入。下表用來說明這種理論: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年度

總計 費用
減: 總免稅來源
等于: 調整后的總收入
減: 明細的/標準的扣除額
減: 免稅
等于: 校正后的應納稅所得
減: 報告應納稅所得
等于: 未報告應納稅所得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與凈值法相同,支出法在經濟犯罪案件中使用時,基
本的目標是確定非法收入。其計算方法是,用總支出減去合法來源,得到非法所得。下表將說明這一理論: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年度

總額 支出
減: 合法來源
等于: 非法來源

司法會計基本理論


可見,不管是凈值論還是支出論,其背后的會計含義都十分直白。也就是說,法律對于財務數據的計算,并不嘗試遵循復雜的會計邏輯。法律所要求的,不是實質重于形式,而是形式上的公平,并期望通過這種公平來實現實質上的公平。也許,這就是法務會計自身的特有邏輯。

證據屬性

相關性:所謂相關性(Relevancy),是指證據必須通過某種方式與訴訟中的待證事實有關,從而具有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可采性:所謂可采性,是指證據必須為法律所容許,可用于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

證據屬性

相關性:所謂相關性(Relevancy),是指證據必須通過某種方式與訴訟中的待證事實有關,從而具有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可采性:所謂可采性,是指證據必須為法律所容許,可用于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專家證人”
所謂專家,是指或是憑借實際經驗或是通過認真學習能夠就某一門科學、藝術或是行業(yè)的某一具體事項有資格提出明確意見的人,而那些沒有經過具體訓練或是特別學習的人,不能勝任提出準確的意見或是得出正確的結論。專家意見(expert opinion),或稱專家證詞(expert testimony)、專家證據(expert evidence),顧名思義,即是指上述專家應當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針對訴訟案件中的某些事實性問題所提出的能夠用來作為證據材料的個人看法、觀點或論斷。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專家證人”
1.當事人的專家證人
在傳統的對抗制訴訟模式下,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和律師一樣,是當事人重要的訴訟武器,根據當事人指示就技術問題提出意見并服務于委托人,費用由當事人支付。美國證據法學家Langbein將專家證人比喻為“薩克斯風”,律師演奏主旋律,指揮專家證人這種樂器奏出令律師備感和諧的曲調。對專家證人提供的專家證言,通過交叉詢問揭示其偏見,由陪審團來決定其真?zhèn)巍?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專家證人”
2.事實審理者。雖然法律規(guī)定法院也可以指定專家,但法院一般不愿意行使這項權力。有時,法庭也可能任命專家作為事實審理者(Trier of Fact),幫助法官裁決復雜的專業(yè)問題,此時,專家扮演的實際上是法官或陪審員的角色。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英美法系:“專家證人”
3.律師的助手。有時,專家在訴訟中還可以受雇于當事人的律師,擔心咨詢顧問(Consultant)的角色。作為咨詢顧問的專家不出庭作證,也不發(fā)表任何正式的專家意見。律師工作特權將保護專家的意見、討論和工作成果被對方當事人獲悉。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大陸法系:“鑒定人”
在大陸法系國家,專家并不是普遍意義上的證人。鑒定結論是與證人證言并列的兩種不同種類的證據形式,專家是從屬于法院的鑒定人,其選任和指示一般屬于法院的職責,法官在認為有必要時,甚至可以主持鑒定人的工作。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大陸法系:“鑒定人”
法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官決定需要聘請的鑒定人及其人數。特定鑒定工作已經在公共鑒定人的,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另選其他人員。鑒定人是從事特定種類鑒定工作的公共鑒定人,或者公開從事具備鑒定所需知識的科學、藝術、行業(yè)工作,或者由政府指派、授權從事這些工作的,必須接受指定。最高法院辦公廳每年制作全國性鑒定人名冊,各上訴法院也可按不同專業(yè)作成鑒定人名單,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為鑒定人,法院通常從中指定具體訴訟中的鑒定人。有必要時,甚至可以主持鑒定人的工作。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大陸法系:“鑒定人”
在德國,法理上將鑒定人看作法官的助手,以補充法官的認知能力。因此德國要求鑒定人必須完全中立于雙方當事人。同時,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律規(guī)定像要求法官回避一樣申請鑒定人回避。原則上鑒定應當事人的要求而進行,但法院依職權也有可能采用。德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鑒定人的選定與其人數,均由受訴法院決定。就特定種類的鑒定工作,已有由政府任命的鑒定人時,只有在特殊情況有必要時,才另行選任他人為鑒定人。當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為鑒定人時,法院應即聽從其一致意見。
會計師在訴訟中的角色
大陸法系:“鑒定人”
根據專家鑒定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行政程序法規(guī)定,大陸法系反傾銷調查中對財務專家鑒定人的選任為調查機關的固有職權。這是基于行政職權主義,從保障專家的公正性、中立性從而確保結論的客觀性角度出發(fā),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對財務專家的選擇應超越當事人各自的訴訟利益。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
中國訴訟法上的“鑒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
中國訴訟法上的“鑒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結論必須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結論必須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鑒定人有義務出庭接受質詢

鑒定人有義務出庭接受質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鑒定人,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鑒定人發(fā)問。

鑒定人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規(guī)定


鑒定人的回避,分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兩種,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鑒定人不得做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規(guī)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鑒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

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
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是否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
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是否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鑒定人不得做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第2款規(guī)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 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民事訴訟鑒定程序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行政訴訟下的鑒定人
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行政訴訟下的鑒定人
當事人認為鑒定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鑒定人回避。鑒定人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人民法院對委托或者指定的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鑒定的內容; (二)鑒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鑒定的過程;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及鑒定部門簽名蓋章。 前款內容欠缺或者鑒定結論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部門予以說明、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的,鑒定人應當出庭。鑒定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出庭的,經法庭準許,可以不出庭,由當事人對其書面鑒定結論進行質證。 對于出庭接受詢問的鑒定人,法庭應當核實其身份、與當事人及案件的關系,并告知鑒定人如實說明鑒定情況的法律義務和故意作虛假說明的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而不必出庭: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yè)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yè)人員出庭說明。必要時,法庭可以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對質。 當事人對出庭的專業(yè)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學歷、資歷等專業(yè)資格等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詢問。由法庭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專業(yè)人員出庭。 專業(yè)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yè)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yè)人員出庭說明。必要時,法庭可以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對質。 當事人對出庭的專業(yè)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學歷、資歷等專業(yè)資格等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詢問。由法庭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專業(yè)人員出庭。 專業(yè)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yōu)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yōu)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yōu)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yōu)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yōu)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六)原始證據優(yōu)于傳來證據; (七)其他證人證言優(yōu)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yōu)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yōu)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行政訴訟鑒定程序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yōu)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六)原始證據優(yōu)于傳來證據; (七)其他證人證言優(yōu)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yōu)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yōu)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未設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建立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名冊,根據鑒定對象對專業(yè)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托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鑒定要求的鑒定人中,選擇受委托人鑒定。 司法鑒定所涉及的專業(yè)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yè)中,擇優(yōu)選定受委托單位或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如果被選定的單位或專業(yè)人員需要進入鑒定人名冊的,仍應當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制度,指人民法院經事前審查、批準、公示程序,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社會鑒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級法院的鑒定人名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需要鑒定時,統一移送專門機構,負責對外委托或組織鑒定,以尊重當事人主張和在名冊中隨機選定相結合的辦法確定鑒定人,并負責協調、監(jiān)督鑒定工作。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凡自愿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社會鑒定、檢測、評估等單位,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入冊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或社團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專業(yè)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三)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單、執(zhí)業(yè)資格和主要業(yè)績;   (四)年檢文書及復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以個人名義自愿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專家名冊入冊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業(y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二)主要業(yè)績證明及復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列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可視情形責令糾正、暫停委托、建議鑒定人行業(yè)主管給予處分、在《人民法院報》公告從名冊中除名。   (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司法鑒定業(yè)務的;   (二)在鑒定過程中私自會見當事人的;   (三)違反鑒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負責任導致鑒定結論嚴重錯誤的;   (四)未履行保密義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時限完成鑒定的;   (六)無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義務的

社會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名冊


鑒定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或者因主觀故意造成鑒定結論錯誤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中賠償數額的確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違約責任中賠償數額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財產損害賠償中的間接損失問題

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減少,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有三人特征: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財產損害賠償 中間接損失認定問題

財產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原則上,應當是有間接損失就應當賠償,否則就違背了全部賠償原則,也違背了損害賠償的填補損害性質,對受害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財產損害賠償 中間接損失認定問題

具體適用的場合,既包括侵占財產,了包括損壞財產;既包括侵害生產經營中的財產,也包括侵害未處于生產、經營狀態(tài)但可在應用于生產、經營產生利潤的財產;既包括侵害種類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適用財產間接損失賠償,并不絕對在于侵權行為的方式和侵害對象的種類,而是在于侵害的對象因侵權行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喪失。只有掌握這一最基本的標準,才能準確地確定間接損失賠償的場合。



犯罪調查中的司法會計案例

案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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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9

司法會計的理論與實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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